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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特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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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可见根据这一规定,商标的使用还应包括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。
(3)情节严重。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发布的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》第61条的规定,假冒注册商标罪之“情节严重”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,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;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,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;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;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,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,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;⑤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3.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包括自然人和单位。
4.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,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而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。